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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李某某甲、李某某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李某某甲,李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878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甲被执行人李某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毛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甲、李某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陕0823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解除申请人、被执行人之间于2013年1月11日签订的《集资房指标转让合同书》合同;被执行人李某某甲、李某某乙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毛某某房屋转让款35000元及从2013年7月1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被执行人李某某甲、李某某乙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申请人毛某某房屋转让款35000元及从2013年7月1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被执行人李某某甲、李某某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毛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毛某某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87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