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01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房金明与辽阳市白塔区鑫奥汽车服务中心、艾英杰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金明,辽阳市白塔区鑫奥汽车服务中心,艾英杰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11民初396号原告:房金明,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被告:辽阳市白塔区鑫奥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胜利路53号。被告:艾英杰,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修理工,住灯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房金明与被告辽阳市白塔区鑫奥汽车服务中心、被告艾英杰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房金明因庭外和解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金明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00元,减半收取588.00元,由原告房金明承担。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天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