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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坤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304号罪犯李坤,男,1973年9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本科文化,原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原户籍地在南京市鼓楼区,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6日作出(2013)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2027年3月18日止。责令被告人李坤向各被害人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6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3年6月9日调至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09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6月1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坤,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坤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坤,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李坤,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25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310.4分。为此,2015年10月、2016年8月、2017年3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三个,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李坤对判决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等情况核查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坤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李坤未自觉履行财产性判项,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