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苟志宏与涂连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志宏,涂连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96号申请执行人苟志宏,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8日,住镇原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涂连胜,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日,住镇原县新城乡。本院在执行(2016)甘1027民初1476号苟志宏与涂连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涂连胜清偿申请执行人苟志宏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2223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被执行人涂连胜执行40000元后再无能力执行,申请执行人苟志宏亦再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7民初1476号苟志宏与涂连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进先审判员 脱生君审判员 胡 永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 家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