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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玉明、苏德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玉明,苏德福,刘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玉明,男,1960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李龙畅,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露,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苏德福,男,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刘惠莲,女,196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苏玉明与被执行人苏德福、刘惠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苏玉明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多次派员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调查、执行及向车管、房管部门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苏德福、刘惠莲财产。经查明:苏德福、刘惠莲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其房产已由(2016)闽0803执2062号案件处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2000000元及利息暂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锦  安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智玲(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