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卢佳茂与梁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佳茂,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429号申请执行人卢佳茂,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陈芳群,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生,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原告卢佳茂诉被告梁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梁生向原告卢佳茂支付货款934500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梁生向原告卢佳茂支付货款934500元的利息(以934500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逾期利率计至判决确定还清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梁生未主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9日,卢佳茂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48177元,执行费为11882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于2017年4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梁生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上述车辆为轮候查封,且下落不明,目前无法处理;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上述车辆的下落和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4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麦瑞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