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7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XX睿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商丘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睿,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商丘市中医院,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478号原告:XX睿,男,汉族,2017年3月5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法定代表人:宋志军,男,汉族,1979年6月3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系原告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晁广建(实习),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建设路*号。被告:商丘市中医院,住所地商丘市团结路**号。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南路***号。原告XX睿与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商丘市中医院、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睿负担。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