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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安吉丰牧兽药有限公司、楼超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吉丰牧兽药有限公司,楼超三,卢利法,杨联庆,张燕,王小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25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吉丰牧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孝丰镇缸窑岭。法定代表人:文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顺庆,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楼超三,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利法,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联庆,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燕,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联庆,系张燕丈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小六,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再审申请人安吉丰牧兽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楼超三、卢利法、杨联庆、张燕、王小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湖商终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安吉丰牧兽药有限公司与楼超三、卢利法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在该和解协议中,安吉丰牧兽药有限公司并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安吉丰牧兽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忠良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代理审判员  颜晓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