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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吴爱兵266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266号被执行人吴爱兵,乳名“小吴二”,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于营村*组。曾因犯强奸罪,于1998年6月11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又因赌博,于2009年12月2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并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被执行人吴爱兵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24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24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德明代理审判员  赵晓军代理审判员  朱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