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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开鲁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邵灵俊、金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187号原告开鲁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泽民,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志丽,系该公司客户部经理。被告邵灵俊,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金丽华,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李晓民,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邵灵俊、金丽华、李晓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鲁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开鲁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巨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庆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