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开鲁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邵灵俊、金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187号原告开鲁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泽民,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志丽,系该公司客户部经理。被告邵灵俊,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金丽华,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李晓民,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邵灵俊、金丽华、李晓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鲁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开鲁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巨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庆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