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侯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618号原告侯某,女,汉族,集安市人,教师,住所地集安市。被告何某,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于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