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2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侯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618号原告侯某,女,汉族,集安市人,教师,住所地集安市。被告何某,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于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