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674号原告:路某,女,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李某,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路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