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汤忠彬与练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忠彬,练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59-3号申请执行人汤忠彬,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7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被执行人练正伟,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1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溪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受理汤忠彬申请执行练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唐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