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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23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怀树与达茂旗草原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树,达茂旗草原监督管理局,石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223行初9号原告李怀树,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331954********,汉族,牧民,现住包头市达茂联合旗查干哈达苏木巴音赛汗嘎查前康卜牧点。委托代理人郭兆瑞,内蒙古铁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茂旗草原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达茂旗百灵庙镇大街。法定代表人那日苏,局长。第三人石刚,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331960********,汉族,牧民。现住包头市达茂联合旗查干哈达苏木巴音赛汗嘎查**号。原告李怀树诉达茂旗草原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登记职责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怀树以被告同意办理登记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张利敏人民陪审员  马 芳人民陪审员  范枝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宇本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