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保增、刘兰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林保增,刘兰群,林国卜,堪希船,林秋生,孔凡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040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人民东街189号。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昭,该公司加会信用社副主任。被告:林保增,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刘兰群,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林国卜,男,194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堪希船,女,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林秋生,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孔凡秀,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保增、刘兰群、林国卜、堪希船、林秋生、孔凡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计251元,由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