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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芦某某、张某兰、方某甲奴、方某乙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某某,张某,方某甲,方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933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振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媛媛,系该行职工。被告芦某某。被告张某。被告方某甲。被告方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芦某某、张某兰、方某甲奴、方某乙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依法向原告送达催交、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7日内补交诉讼费2660元,现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660元,退还原告1330元,下剩1330元由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欣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