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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高发与开封市振兴驾驶员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发,开封市振兴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1303号原告高发,男,汉族,1960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开封市振兴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祥符大道南头转盘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73133138-0负责人潘卫,任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发诉被告开封市振兴驾驶员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盼盼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振兴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发撤回对被告开封市振兴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发承担。审判员  李聪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