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1440刘益军与苏红礼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益军,苏红礼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1440号原告:刘益军,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苏红礼,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刘益军与被告苏红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刘益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益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益军负担。审判员 唐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