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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张健与徐胜、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徐胜,张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13864号原告:张健,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徐胜,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平,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娜,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平,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健与被告徐胜、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健,被告徐胜、张娜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按照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违约金至判决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8月2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之后,迟迟不肯归还借款,亦未支付相应利息,故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徐胜、张娜辩称:钱是借到的,但当场扣除10%的利息,实际拿到9万元;当时约定的借款期限是三个月,借条上被原告涂改,诉讼时效已过;借款期限内,已经还了6万元现金,据徐胜说其中2万元是利息,4万元是本金。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胜、张娜系夫妻关系。2010年8月2日,被告徐胜向原告张健出具借条,载明:“今向张健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借款期限为个月。借款利息按银行现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按月结算,直至本金还清。……借款人:徐胜(签字并捺有指印)借款日期:2010.8.2”。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把借条上“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字样涂掉了,口头约定月息10%,该款是为徐胜的朋友周良所借。原告表示,当时徐胜和周良一起过来的,说要做工程用。其出借10万元时没有预扣1万元的利息。此前还借给徐胜2万元和他女朋友陈凤6万元。2万元还了,但6万元没有还。借条上是有限定时间的,但徐胜当时认为肯定还不上,就当场就把借款期限划掉了。经本院主持,双方当庭对借条上被涂划的“借款期限为个月”部分进行了辨别。被告表示看不清楚,认为填的是大写的“一”可能性比较大;原告表示有可能没填数字,也有可能填的是几个月或十几个月。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本院要求徐胜本人在指定期限内到庭与原告当面进行质证,但徐胜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徐胜曾支付利息3000元,同意在被告应支付的利息中扣除3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徐胜向原告张健借款10万元,有借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徐胜未能还款,应当承担归还借款及违约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徐胜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现原告主张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利息,亦符合法律规定,因双方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原告主张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因本案所涉借款事实发生在徐胜、张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徐胜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到庭接受本院调查并与原告当面质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被告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陈述的抗辩意见均不予采信。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胜、张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健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在应付利息总额中核减已支付的利息3000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80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崔劲松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丹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