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汤占恩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占恩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5刑初160号公诉机关郓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占恩,男,1971年4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嘉祥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公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占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占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6日9时30分,被告人汤占恩驾驶鲁08-901**拖拉机(未悬挂号牌),沿省道33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郓城县张营村十字路口附近时,因躲让,车斗右侧将由南向北过路的行人曾某发生撞到,造成被害人曾某(女,殁年64岁)当场死亡,被告人汤占恩弃车逃逸。郓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汤占恩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汤占恩到郓城县交警大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汤占恩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曾某近亲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5000元,被害人近亲属表示对被告人汤占恩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汤占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汤某、朱某1、朱某2证言;被告人汤占恩供述和辩解;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嘉祥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汤占恩无犯罪前科,其所在社区矫正组织健全,具有监管能力,愿意对其监督改造。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占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汤占恩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汤占恩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赔偿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占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现勇审 判 员 范梅君人民陪审员 张纯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