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文红与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红,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红,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被执行人雷艳,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张文红与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宏伟审判员 李 乐审判员 刘尧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