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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史优胜与赵红兵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红兵,男,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优胜,男,197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上诉人赵红兵与被上诉人史优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8民初19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红兵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户籍地为南京市××区,因工作地点在南京市××区,自2011年起长期居住在南京市××区(南京化学工业园),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应为南京市××区(南京化学工业园)。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受理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赵红兵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区,因上诉人赵红兵的户籍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