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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蔡富露与重庆长虹印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富露,重庆长虹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1534号原告:蔡富露,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越,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长虹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20263874。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忠实,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惠,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富露与被告重庆长虹印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蔡富露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富露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富露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蔡富露负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