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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汤举明与夏祥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举明,夏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35号申请执行人汤举明,男,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夏祥英,女,汉族,1977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汤举明申请执行夏祥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16250元,执行费4644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