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汤举明与夏祥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举明,夏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35号申请执行人汤举明,男,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夏祥英,女,汉族,1977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汤举明申请执行夏祥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16250元,执行费4644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