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5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滕某甲与被执行人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某甲,滕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滕某甲,女,2014年12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幼儿,住招远市金玲镇上华山村。被执行人:滕某乙,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毕郭镇滕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某甲与被执行人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宋春瑜审判员  邵周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成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