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滕某甲与被执行人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某甲,滕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滕某甲,女,2014年12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幼儿,住招远市金玲镇上华山村。被执行人:滕某乙,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毕郭镇滕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某甲与被执行人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宋春瑜审判员 邵周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成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