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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田绍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绍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507号原告:田绍玉,男,汉族,1981年5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赵杰伟,男,汉族,1992年3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在审理田绍玉与赵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绍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绍玉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绍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绍玉负担。审判员  李洪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光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