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民辖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容德照、陈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容德照,陈玉燕,李国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辖终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容德照,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燕,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垣,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上诉人容德照、陈玉燕因与被上诉人李国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48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容德照、陈玉燕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容德照住所地所在的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容德照、陈玉燕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5民初485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李国垣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容德照与李国垣已在《借条》中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原审原告李国垣所在地的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李国垣依照合同约定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起诉时即能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由原审原告李国垣所在地的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应当优先遵从该约定。容德照、陈玉燕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容德照住所地所在的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容德照、陈玉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煜文审 判 员 马健文代理审判员 周宗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洁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