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4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白云山东泰商丘药业有限公司与赵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山东泰商丘药业有限公司,赵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040号原告白云山东泰商丘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15173135F。负责人苗青,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1724451026。原告白云山东泰商丘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银超独任审理。因原告白云山东泰商丘药业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原告白云山东泰商丘药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银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娈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