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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邹某与黄某诉前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保97号申请人:邹某被申请人:黄某申请人邹某与被申请人黄某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邹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某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北钟祥农商行、汉口银行、湖北银行的存款13066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某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某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北钟祥农商行、汉口银行、湖北银行的存款13066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邹明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