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3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玉珠与周恩德、吴红燕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珠,周恩德,吴红燕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470号原告:吴玉珠,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军,山西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恩德,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平,山西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红燕,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矿区。原告吴玉珠与被告周恩德、被告吴红燕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玉珠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玉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永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