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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117于振楠与吴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振楠,吴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117号申请执行人于振楠,女,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宿迁市沭阳县。被执行人吴小强,男,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82民初369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一、被告吴小强偿还原告于振楠借款本金6万元,于2016年10月1日前偿还3万元,余款3万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还清。如果被告有任意一期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加付利息2万元,原告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吴小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法定义务。通过金融机关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因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孙 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