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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闫克斌与蒋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克斌,蒋立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310号原告:闫克斌,男,汉族,农民,住临泽县,电话151XX****XX。被告:蒋立彬,男,汉族,农民,住临泽县,电话187XX****XX。原告闫克斌与被告蒋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育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