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闫克斌与蒋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克斌,蒋立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310号原告:闫克斌,男,汉族,农民,住临泽县,电话151XX****XX。被告:蒋立彬,男,汉族,农民,住临泽县,电话187XX****XX。原告闫克斌与被告蒋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育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