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国文对韩宝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国文,韩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财保30号申请人:赵国文。被申请人:韩宝东,现住白城市。申请人赵国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白城市XXX路XX-X号楼X单元X层东户(产权证号吉房权证字第XXXX**号)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国文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位于白城市XX路XX-X号楼X单元X层东户(产权证号吉房权证字第X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自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曹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