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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白晓奎与饶河县龙粮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晓奎,饶河县龙粮粮食収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95号申请人白晓奎,男,汉族,饶河县山里乡双河村农民,住饶河县山里乡双河村。被执行人饶河县龙粮粮食収储有限公司,地址饶河县山里乡山里村。法定代表人王力,男,该公司董事长,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白晓奎与饶河县龙粮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晓奎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饶河县龙粮粮食収储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白晓奎与饶河县龙粮粮食収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黑0524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巍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