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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保6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谭军与XX峰、田红民间借贷纠纷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军,XX峰,田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602号之三申请人:谭军被申请人:XX峰被申请人:田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军诉被告XX峰、田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12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军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田红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查封期限内不得变卖、处置或设置其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泽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