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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行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欣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欣,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广厦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4行初72号原告高欣,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王靖(原告高欣之夫),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法定代表人蔡云鹏,局长。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广厦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路361号。负责人赵洪领,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家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广厦支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欣诉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要求撤销他项权登记一案中,原告高欣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欣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酒 源人民陪审员 刘 平人民陪审员 张永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时振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