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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三民与王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三民,王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928号原告杨三民,男,出生于1970年2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理人樊国钦,郑州市新密市超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秋峰,男,出生于1979年6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杨三民诉被告王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9.8万元,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后经原告讨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原告款9.8万元,并从2015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将被告的信息写清楚,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地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住所地,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愿意缴纳公告送达的相关费用,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三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俊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