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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新伟申请执行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伟,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魏守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人县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3执442号申请执行人王新伟,男,汉族.被执行人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守贵,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魏守贵,男,汉族.尉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3执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魏守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新伟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魏守贵的银行存款309056元及逾期利息。二、对被执行人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魏守贵的房产及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价等强制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辉审判员  马卫红审判员  崔亚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松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