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邱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刑初610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4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取保侯审。辩护人隋新明、葛凯丽,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邱某某,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颜廷强,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海检诉刑诉(2016)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二名被告人为共同犯罪,为了查明案情,本院依法决定合并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隋新明、被告人邱某某及其辩护人颜廷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3月7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邱某某与张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康宁社区张某1家中,因建房问题与被害人张某1发生纠纷,后两家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邱某某用砖头将被害人张某1左眼砸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眼部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与张某某共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未提出异议。被告人邱某某否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解称自己没有参与打架。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没有证据证明二名被告人张某某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虽然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张某1的伤是自己造成的,但是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及其他证人证言不能相互印证,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且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案件起因于邻里纠纷,被告人邱某某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2、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之间相互矛盾,不能反映出案件的客观事实。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1既系堂兄妹关系,又系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康宁社区的东西邻居。被告人邱某某系被告人张某某的儿媳妇。2014年3月7日13时35分许,因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妻子阻止张某1家翻建房屋,与张某1发生纠纷,引发冲突,继而引发两家发生厮打,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等人与张某1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张某1的左眼被砸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眼部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3月7日13时许,张某1家正在建房子,张某1家没有建房手续,想霸占我们两家之间的巷子,我就和妻子杨某1过去阻止她家盖房子,张某1和王某1夫妻二人都在,张某1说没有手续也要盖,我一听更来气,就不给他们家干活,张某1就推搡我们二人,之后我们双方就抓打在一起,王某1的女婿也过来打我们,我女儿张某2、儿媳邱某某过来拉架,也和王某1的女婿打在一起,当时我们两家人打在一起。当时参与打架的有张某1和王某1、张某1的女婿、我、杨某1、张某2、邱某某七人。我家的伤是他们家打的,他们家人的伤是我们打的,当时也没有别人参加。当时我们双方都拿砖头打的。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3月7日13时许,在家带孩子,听见张某某夫妇和西面邻居王某1夫妻争吵,时间不长,听见他们好像打架了,就过去看看。当时他们四个人抓打在一起,杨某1被王某1压在身下,王某1用砖头砸杨某1,张某某和张某1二人互相拿砖头砸,我就过去拉张某1,不让张某1砸张某某,这时倪某1就用手抓住我的头发,把我按倒在地,用砖头砸我后背,张某2就过来抓倪某1,倪某1用砖头砸张某2头部,我也用手抓倪某1。双方手中拿砖头,就是王某1家盖房子用的砖头。3、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笔录,证明2014年3月7日13时许,我家正在建房子,张某某和妻子杨某1过来不让我们干活,我就用手推他们,之后我们双方就抓打在一起,张某某的女儿张某2、儿媳邱某某看见后就过来打我,邱某某拿砖头砸我,当时砸在我的眼睛和鼻子上,我被砸晕在地上。我女婿倪某1见状过来拉架,他们一家四口又围着倪某1打,倪某1被打急了也还手的。当时参与打架的有我、王某1、倪某1,对方有张某某、杨某1、张某2、邱某某共七人。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7日中午大约13时30分左右,我骑自行车到我母亲杨某1家,刚到时,就看见我母亲和他家邻居王某1家打架,我母亲杨某1被王某1、张某1、王某1的女婿、王某1的二姐、二姐夫五个人围在一起打,他们一边打还一边往他们家那边拖,我就过去,我刚拉我母亲衣服,王某1女婿就抓住我的头发往地上拽,我被他拽在地上,王某1女婿就拿起一块砖头砸我头,我就拼命拽住他衣服,他就用砖头砸我手,我就没放手。王某1的二姐、二姐夫有没有参与打架我不清楚。5、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7日13时许,王某1家建房子,他们家想霸占我们两家之间的小巷子,我就和张某某过去不让她家盖房子,我们就争吵起来,后王某1和张某1二人就过来拖我们二人,将我们拖到她家的院子中,我们双方就打架的,他们家三个人打我们夫妻二人,我儿媳、女儿看见后就过来拉架,之后也和他们打起来,我们双方有七个人打架,双方打急眼了,我们都拿地上的砖头相互砸对方的。后民警到现场处理。当时参与打架的有张某1和王某1、张某1的女婿、我、张某某、张某2、邱某某七人。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7日13时许,我家正在建房子,张某某和妻子杨某1过来不让我们干活,我妻子张某1就用手推他们,让他们走,接着他们三人就抓打在一起,张某某的女儿张某2、儿媳邱某某看见后就过来打张某1,我就打电话报警的,我女婿倪某1在我家帮忙,见状过来拉架,他们见倪某1拉架,就围着倪某1打,倪某1也还手打的,当时他们打架时,我就在路边等民警,我看见警车后就回到现场,我刚到现场,我的头部就被邱某某拿砖头砸了一下,当时参与打架的有我、张某1、倪某1,对方有张某某、杨某1、张某2、邱某某共七人。当时杨某2、和铲车司机在场。我的头部是邱某某砸伤的,张某1的眼是他们用砖头砸的,具体是谁用砖头砸伤的,我不清楚。我没有动手打。双方都拿砖头砸的。7、证人倪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7日13时许,我接到岳父王某1的电话,因他家盖房子,让我过去帮忙,我看到张某某夫妻两个人和我岳父母两个人在争吵,后来他们四人在房子外面打架的,张某某的女儿、儿媳也来了,他们四个打我岳母,张某某手拿砖头,我就上前拉架的,他们就上来打我,我就还手打他们的,当时双方七个人打在一起,张某某的儿媳拿砖头砸我,被我用手接住了,我又用砖头砸他们。我的头部左肩受伤了,张某某的女儿受伤了,其他人我没看清楚。8、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7日13时许,我开铲车正在给王某1家铲土,这时张某某夫妻过来不让我干活,我就劝了几句,王某1的妻子就和张某某夫妻吵架,他们三个人就打在一起,王某1想上去打被我说了几句就没动手,在他们三人打在过程中,张某某的女儿、儿媳也过来和王某1家人吵架,王某1家小屋里出来一个小伙子,这小伙子用手抓住一个女的头发往地上按,之后他们双方六个人打在一起,张某某两口子拿砖头砸张某1,张某1被打倒在地上,张某某两口子也被打倒在地。参与打架的有王某1的妻子、王某1的女婿、张某某两口子、张某某的女儿、儿媳六个人。当时双方就张某某手里拿砖头砸在张某1的脸部。9、证人徐某的证词,证明我与张某某、张某1两家是前后邻居。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13时许,我在家里上网,听到我家后面一排有人争吵,我看到张某某的女儿、儿媳也从家里出来,他们刚到张某1家门口,张某1的女婿就和她们打在一起,张某1的女婿将她们二人按在地上,他们三个人打在一起。张某1和张某某夫妻二人在张某1家小屋北面打架,我没看清他们三人是怎么打的,等我到他们三人跟前时,他们三人都躺在地上。张某某的女儿、儿媳一直没到张某1跟前。当时有个铲车司机在场。他们两家积怨比较深。10、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7日中午,张某1家正在盖房子,这时张某某夫妻过来不让干活,之后他们双方就争吵对骂,杨某1就上前和张某1二人打在一起,张某某的儿媳和女儿见她母亲和张某1打架,他们二人也上前对张某1殴打,当时打的很乱,双方都用砖头互砸的,张某某的儿媳、女儿用砖头砸张某1的,张某1被打倒在地上,当时打架的有张某1、杨某1、杨某1的女儿、儿媳参与打架。铲车司机也在场。当时打架时张某某、杨某1、张某某的女儿、儿媳四人都拿砖头砸的,张某1的眼是谁打伤的,我没有看清楚。证人苗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和许某在王某1家铲土,这时张某某夫妻过来不让干活,王某1的妻子就和张某某夫妻打在一起,参与打架的有王某1、王某1的妻子、王某1的女婿、张某某两口子、张某某的女儿、儿媳七个人,他们倒在地上揉在一起,地上有西面那家刚拆的砖头,我见他们两家打在一起,有的人手里还拿砖头,我就走了。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2014年3月初的一天中午,在王某1家给他家盖房子,后来王某1家东邻居姓张夫妻不给王某1建房子,双方争吵起来,之后双方抓打在一起。尹道德证言,证明2014年3月初,张某1家建房子,我和妻子到她家帮忙干活。张某某妻子阻止干活,之后张某某夫妇和张某1在两家之间的小巷子争吵。一开始没看到打架,后来听铲车司机说打架了,才过去看看,看到张某1和邱某某、张某2三人抓打在一起,她们将张某1打倒在地,张某1刚从地上站起来,邱某某右手拿砖头砸向张某1,正好砸在张某1眼睛上。打架的时候,倪某1看到张某1被打倒在地,就上前和邱某某、张某2抓打在一起。王某3花证言,证明2014年3月7、8号中午饭后,张某1家建房子,到她家帮忙干活。张某某妻子阻止干活,之后双方争吵,抓打在一起。张某2抓着张某1的头发将张某1按在地上,张某1从地上站起来,邱某某将砖头拿在手里砸向张某1,正好砸在张某1眼睛上。打架的时候,倪某1看到张某1被打倒在地,就上前和邱某某、张某2抓打在一起。15、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3月7日13时35分王某1报警称其家有人打架,经出警检查,张某1的左眼、鼻子受伤,倪某1、张某2头部受伤,杨某1左手受伤,张某某的脸部,左手受伤,邱某某的左手、后背受伤,张某某、张某1均躺在在地上。16、户口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的自然情况。16、病历,证明张某1因本案受伤后于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7月17日就诊情况。1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张某1的伤情属轻伤二级。18、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电话传唤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了其伤害被害人张某1的犯罪事实。19、光盘2张,系公安机关对证人杨某2、徐某谈话时的情况。20、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为不激化矛盾,暂不对双方进行治安处罚。对于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共同故意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2014年3月7日13时35分许,因被告人张某某阻止张某1家翻建房屋,与张某1发生纠纷,引发冲突,继而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等人与张某1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张某1的左眼被砸伤,上述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张某1存在过错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张某某仅如实供述了自己在本案中所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但未能如实供述被告人邱某某参与了共同故意伤害行为的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宜认定为自首。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案发起因,且该纠纷系因亲戚邻里关系引起,在对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审 判 长 李雪华代理陪审员 马赵军人民陪审员 徐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荔雯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