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维进诉被告邓青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进,邓青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740号原告周维进,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清溪路。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玲,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青凡,男,生于1967年10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五星村。原告周维进与被告邓青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安前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维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维进负担。审判长 张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