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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85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73年2月1日生,住青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75年6月17日生,住青县。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1日向原告送达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前提供被告王某的准确送达地址,逾期原告仍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万明审 判 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刘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