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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乔秀林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赵绍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秀玲,赵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71号申请执行人:乔秀玲,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绍平,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2016)川0802民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绍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绍平的银行存款56800.00元(本金50000.00元、利息5000.00元、诉讼费1150.00元、执行费6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昝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