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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曹思健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思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525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顺城街29号。被执行人:曹思健,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曹思健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双流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未执行到位。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车管、房管、及相关银行,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曹思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牟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