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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729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万福路17号万福安居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俸仕林,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树明。关于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桂0304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树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物业服务费829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人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树明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4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