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金仕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仕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113号原告:陕西金仕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汤峪镇高堡村。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席超,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慧,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兴华6号华健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5号楼302B、303、404(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李宝章,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陕西金仕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陕西金仕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仕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仕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901.50元,由原告陕西金仕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