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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乐乐与杨清卓、王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乐乐,杨清卓,王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947号原告:王乐乐,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杨清卓,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被告:王文静,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原告王乐乐与被告杨清卓、王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乐乐应向本院提供被告杨清卓、王文静的准确送达地址,现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亦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其他证据,导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应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乐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8元,由本院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新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