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下官营村民委员诉被告吴学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下官营村民委员,吴学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385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下官营村民委员。法定代表人:冼国龙,村主任职务。被告:吴学立,男,1974年3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下官营村民委员诉被告吴学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下官营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下官营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自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