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建志、赵效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志,赵效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特14号申请人:刘建志,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赵效兰,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代理人:刘阳,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被申请人赵效兰之子。申请人刘建志与被申请人赵效兰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申请人刘建志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建志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吴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