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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4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荣保利、荣保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荣保利,荣保云,毛新民,王志强,史平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622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保利,男,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荣保云,女,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毛新民,男,汉族,1968年12月08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王志强,男,汉族,1971年3月22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史平原,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荣保利、荣保云、毛新民、王志强、史平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258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