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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新村矿业有限公司与赵天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天洋,隆化县新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天洋,住河北省承德县。被执行人隆化县新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勾金城,职务,经理。赵天洋申请隆化县新村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721、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天洋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721、17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璞玉 更多数据: